法硕毕业论文,论文查重是15%?

作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19-07-22 15:09:10

冯宝宝:“没事,我来弄死他们”


原计划这周的这篇文章是写论文格式等形式层面的玄阶篇,可惜,玄阶篇构思到一半框架时,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,被复检了一次,强行让我有了写番外篇的热情和冲动。


一、写在前面


本文涉及到的所有内容均未搜集、整理或截图所谓的“证据”,如核心期刊法学论文的查重报告、各大高校法学院毕业论文学术不端的标准。一是不喜欢罗列“证据”,二是这些“证据”亦是共识性认知,三是没有那么多时间。


二、事件经过


毕业季,论文季


书边散人的硕士毕业论文,内容肯定是写烂了,这一点很是自知,但是,也自信自己的论文是一字一字敲出来的,文中引用了别人的观点或表达的地方均明确、规范的加了注释。于是,我觉得自己不需要查重,自己写的为什么要查重?


这个问题,我现在想不通,未来也想不通!


于是,我交了


结果,第二天,通知我,总文字复制比15.1%,需修改,在之后一天中午再次提交学校检测,若二次检测结果仍超15%,将直接丧失答辩资格,不能参加本年的论文答辩,只能在之后6-12个月内完成修改并申请答辩。


听到这里,淡定的“老年人”也是稍稍哆嗦了一把,不过,不服气,硬刚,去找学院教务老师理论,结果,教务老师说:“标准是全文复制比不能超15%,并不是去除引用之后的复制比,这是研究生院制定的……具体文件是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办法。”


想想6个月之后,那我不就废了……


我,怂了,打算先改一下,再去刚。


于是,我晚上将自己的论文作了如下修改(其中2例):


1、张文显教授认为:“在法学研究中,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,甚至在很多沸沸扬扬的论战中,争论的原因和焦点是由概念、范畴的歧义引起的。”


改后:张文显教授认为,在法学研究中,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往往是由概念、范畴的歧义引起的。


评:缩减引用字符数,无奈的删掉双引号,改为逗号……


2、正如江平教授所说:“认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必须坚持两点论:一是民商融合是趋势,二是民商仍有划分必要。”


改后:书边散人做不到呀……难道要改成:“江平讲授说,民法与商法两者关系的趋势是融合,但是,两者仍有划分的必要。”


评:真心感觉好扯淡呀。


三、两个问题


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全文复制比低于15%的规定直接造成以下两个问题:


1、这个规定告诉我们:三大刊的录用标准比毕业论文通过的标准低?硕士生比顶级博导普遍优秀?硕士生不需要看法学核心期刊?也推出了研究生院非法学专业的工作人员比三大刊的编辑更专业?


暂不谈CSSCI、CLSCI里的部分优秀刊物,直接以法学学科顶级三大刊举个例子,《中国社会科学》、《法学研究》、《中国法学》,随便拿出几篇文章,总文字复制比高于15%的文章绝对不少,但这丝毫不会弱减这些文章的学术贡献与实践意义。再者,如果是法制史学科、案例实证、立法论等层面的文章,15%根本挡不住呀;又再者,相比大多数人文社科专业,法学论文的复制比本是要高一些的,至于具体的原因,很简单呀,因为我们有法条呀。


总之,3万多字的硕士毕业论文,全文复制比15%很正常呀。


2、这个规定告诉我们:写完毕业论文后,我们要花500-1000大洋去查重,查完后,得把引用的所有句子,用自己的话表述出来(你不这么干,复制比绝对降不下来),然后在注释前面全加上“参见”……这难道是学术道德的应有之义吗?学校每天在提倡学术道德,然后出个规定,“逼”着自己的学生学术不道德?真是厉害了。


引用,一方面是佐证自己的观点,另一方面是给阅读者以原文的指引。如果我们引用的是某一观点,是作者用了好几页说明的,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表述,那我们可以用自己的话来说,并在注释前加上“参见”;但是,如果原作者已有非常明确的表述,我们竟然还要去改编,我们的表达有多大可能、多大自信是比原文表达的更为直接、准确、贴切?先不说对不对起原作者,首先,就对不起阅读者了。


四、解决办法


解决办法还是得写一些的,按照论文写作的套路,反驳够了,还是得给出具体可行的建议。


1、如20%的统一标准,超20%的,由学生提请说明,学院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(学校查重报告+学生所写情况说明),若审议不通过的,由学生再行修改,二次检测,检测仍不通过,取消答辩资格。当然,审议通过,直接进入答辩程序。


2、总文字复制比低于20-25%,去除引用后复制比低于10%,两者都符合的,视为通过检测,有不符合其中任一的,进入复检。


五、后记


1、致原作者:向被我改编了原话的作者致歉;


2、致XXX:你们真厉害,充分贯彻了党中央的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,成功扶持了论文查重产业的壮大,某宝查重商家凌晨3点还在工作,多么敬业,令人感动的眼泪都哗哗的。不过,请以后不要再提学术道德,因为一边提倡学术道德,一边又规定大家必须学术不道德,这,真是…


记得,原办法最后一句话是:“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XXX负责解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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